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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社保转移看这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答

2019-08-24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284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参保缴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答:(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6、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答: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由本人或委托代办人提供转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7、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答: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参保人员或委托代办人携带其身份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8、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答: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由本人或委托代办人提供转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和转移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9、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答: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参保人员或委托代办人携带其身份证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医保账户有余额的,随同医保关系一同转出。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同时转移个人医保账户存储额。




  10、退役军人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军人退役时,由安置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养老保险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转移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退役军人续保时须携带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11、未就业随军配偶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携带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12、未就业随军配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计算转移资金?


答:(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军队补助:按1998年1月1日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计算并转移,参保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13、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部队期间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地方后如何计算?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为随军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其在部队期间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的参保缴费年限,与其在地方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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